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咨询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答复。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您对解答表示满意。解答内容如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同时,建议规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活动保持一致,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咨询办理相关手续。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