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既有住房加装工作若干问题疑惑,请领导解惑
首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有利于民生的好工程,但是指导意见中几点疑惑请赐教
1、指导意见是否具备法律强制力,尤其是通过2/3面积、3/4人数表决并公示以后。反对人员的权益怎么体现。就像5个瘦子1个胖子走在苹果树下,5个瘦子想吃苹果,瘦子让胖子把瘦子扛起来够苹果,胖子不想吃也不想抗,来了一个大人对胖子说你们要少数服从多数。胖子就必须抗吗,不抗就违法吗?或是大人强制胖子抗然后分给胖子不想吃的苹果。这种方法是否适用少数服从多数
2、指导意见是否优于物权法。当有冲突时,哪个服从哪个,既然指导意见引用无民法典278条,是否也能关注到物权法第3条、第6条、第120条、第132条、第238、239条、第272条、第293条,第301条。如果执行278条,同时物权法的以上条款如何体现。是否有点像盲人摸象。
3、民法典278条是对业主共同事项管理的原则性规定的管理条款,不是一种民事行为规定的法律依据。加装电梯不是步梯房物业管理事项,是否超出范围。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谓改建关键词是不增加建筑物体量、原有基础、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等。加装电梯从字面上在“加”上。是否属于新建(虽然不列入建筑物间距和总体量上)。如果是新建,是否适用此条款
5、法律讲公平,比如6层1梯2户,安装前做一个资产价格排序。安装完优先排序靠前的选房。安装电梯费用和后续维护费用,按照原来所在楼层分摊,上层不同意就是道的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