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3-03-09

标题:咨询 中药材产品广告用语宣传一事

本人想用一类中药材作为主要化妆品原料生产销售,该中药材具有多种药效,那我是否可以将这个中药材原料所具有的药效例如治疗胃寒、腹胀、气喘、肾虚等药效作为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例如我是使用的中药材为??精油,中药材的名为??,那我是否可以在广告中宣传这个??的药效,如该产品是由??中药材作为主要原料制成,??中药材据某某记载具有上述的这种药效,我并没有宣传这个产品的药效,只是在介绍这个产品其中配料的一个中药材所具备的药效,是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不能宣传药效的法律法规。可用电话回复,但网页文字回复不能缺少

致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3-03-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咨询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并立即责成相关处室进行处置,工作人员多次与您电话联系,电话无法接通。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您对广告宣传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您可拨打我委广告监督管理处电话:022-24460539。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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