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事项,我委高度重视,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立即与您电话联系,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无法了解您具体问题而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
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对用于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承诺,并向属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涉及注册问题,您若有其他疑问,也可拨打我委政务服务处电话24453803。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