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8】70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基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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