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靳* 提问时间:2023-03-04

标题: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8】70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基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我需要了解基本离退休费如何计算?基本离退休费的组成标准?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相关数据?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3-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因此,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标准按照上述办法计算。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并核定养老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按照历年国家关于增加养老金的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历年增加的养老金不等于基本离退休费。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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