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3-02-27

标题:津政办规〔2020〕14号政策解释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4号)第八条规定,本市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记多个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除外。

哪些规定要求的哪些市场主体不适应此条规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3-03-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委已收悉,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规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记多个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除外”。主要是指市场主体经营所属行业,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地址不能登记多个许可证的,应从其规定,不适用“一址多照”政策,并以食品经营许可举例进行说明。您对此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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