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婚假为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60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育假(产假)和陪产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陪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