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毛** 提问时间:2023-02-27

标题:被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能否向被派遣地申请

被山东的一家单位派遣到天津干活时受伤,单位未给缴纳社保,经向天津区社保局咨询,告知需在山东先申请,那边出示不予受理文件后再到天津申请,向山东区社保局咨询,其答复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有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在天津区社保直接申请,把回复告知天津区社保,仍告知需要山东出具不予受理材料,想明确是否可以直接根据上述规定在被派遣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3-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3年3月2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市民联系,向其解释相关政策,市民已理解相关政策,并对答复表示满意。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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