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陶** 提问时间:2023-02-21

标题:关于制售蛋挞是否需要“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的咨询

老师好!

想向您咨询,将半成品冷冻蛋挞皮及蛋挞液简单加工加热为蛋挞,是否需要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增项,还是有“热食类食品制售”即可?

如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包含“糕点类食品制售”但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是会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罚,“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还是会直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感谢老师解答!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3-02-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事项,我委高度重视,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第七项规定:“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食品经营者应根据制售蛋挞类食品的加工制作工艺、现场条件、食用状态等要求,确定食品经营项目,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人员已将上述规定通过电话向您进行了详细解答,您对解答表示满意。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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