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咨询水上温泉花园的前期物业备案和收费标准是否有备案”有关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水上温泉花园小区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的问题
经了解,水上温泉花园小区建成时间较早,大部分房屋建成于2002年12月《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经检索,该小区仅23号楼和24号楼的前期物业合同分别于2004年1月和2003年8月进行过备案。如您想要了解上述两幢楼备案合同内容,可以向属地住建委申请信息公开。
2.关于中铭物业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否有备案以及业主表决程序等如何备案的问题
由于我单位不是我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的职权,建议向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您可以向属地街道咨询。
3.关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是否有效、物业收费标准制定依据等问题
经了解,市民提出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现行有效。但是,由于该文件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而水上温泉花园物业合同备案时间早于该文件制定实施的时间,因此对于已备案的23、24号楼并不适用。
4.关于小区内坑洼、破损的道路是否只能使用专项维修基金才能维修的问题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第九条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二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5.关于南开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上级管理部门是哪个部门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关于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是否能代理行使业主委员会权利的问题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国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由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