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3-02-14

标题:员工发生工伤,二次手术休养期间是否属于停工留薪期

员工于2021.3.18发生工伤,为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员工次责,2021.3.18-2022.5.17为停工留薪期,共计14个月,后员工到岗上班;2022.11.7做取出钢板的二次手术,且向公司提交假条至今,问题如下:

1、二次手术休养期间即2022.11.7至今是否须申请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申请的话是否仅需对二次手术期间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不是自之前延长至现在吧?

3、该期间不做停工留薪期确认的话,该期间的医药费是否按工伤标准报销?该期间是属于医疗期,按照病假待遇支付?还是其他的?

4、做伤残鉴定是停工留薪期届满之后60日内做,如果该期间不属于停工留薪期,现在申请鉴定是否已经逾期?

以上问题咨询过区级工伤部门,现在想向市级工伤部门确认下相关答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2-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该员工2021.3.18发生工伤,2022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如该员工或用人单位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延长的书面结论……”。第十六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和超过12个月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应明确是否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同意延长的应注明延长时限和起止日期。”如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延长时限及起止时间。

3、《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按照现有情况,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书面说明实际情况。

4、因工伤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内固定物取出属于工伤继续治疗。该职工可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工伤联网住院手续,实行联网结算。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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