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其中(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这一内容应如何理解?
“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指的是“生产、餐饮、娱乐、洗浴”四大类,还是说除了这四类之外,其他的经营性用房也包含在内?比如有的住宅改成了快递驿站,是否适用该条款?望贵单位能够予以文字回复解答,请不要电话回复,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