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3-02-08

标题:请领导对消防验收政策解答

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规定,如果出现已交付房子出现宽度争议时,是否应先查看图纸,确认图纸没有问题后,再考虑5%的误差。如果仅针对现场与规范考虑5%误差,设计图纸岂不是能够按照设计规范的95%值设计?请住建局领导解答。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02-14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因此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于现场的各项数据测量是基于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来进行。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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