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么* 提问时间:2023-02-06

标题:关于天津市产检假及产假的有关政策咨询

问题一: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这里的“预产假”是什么意思?是指2天包括在158天产假里吗?

问题二:15天产前假是否必须连续计算?是否包括公休或法定节假日?

望解答,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2-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一、关于产假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产前检查不存在请假的问题,而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按时参加产前检查,尽到优生优育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产前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产前假是产假的一部分。

三、关于158天产假。158天的说法不准确。产假是劳动保护权益,一般情况下为98天,还会视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延长一定的时间。生育奖励假是生育福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如女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且出现难产生育孩子的情形,则产假为173天。

四、产假为自然日,包含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产前假作为产假的一部分,也按照自然日计算。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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