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问题
我爱人原在河北省邯郸市上班,单位社保缴费年限为2004年至2017年,后2018年在天津市武清区定居后,在原单位离职,并于2020年在武清区缴纳社保。2020年办理邯郸社保转移天津武清时,遇到如下问题:原单位在2017年1月补缴了2013年4月-2016年11月欠缴的共计36个月的社保。天津武清社保中心依据2016年11月18日人社部规〔2016〕5号文,要求提供转出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文书时间必须在2017年1月之前。经和邯郸市社保局、邯郸市人民法院等部门沟通后,邯郸市社保局认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5月下发人社部的通知,补缴时间在收到通知时间之前,无需出具相关文书;其他部门回答也无法出具2017年的文书。但武清社保中心坚持以人社部的时间为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爱人社保该如何办理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