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3-01-30

标题:商品房销售时车位标注是否有依据和明确的要求

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016年5月31日废止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七条曾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张贴标价牌或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四)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文件废止后,是否还有其他规定可以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应该标示车位费。目前,车位费是影响购房的重要因素之一,现在赠送车位的少,长租短租十万十几万的居多。商品房经营者往往在销售商品房时不标车位费,说还没有确定分配方案和费用标准。等购房人签完合同跑不了了,车位费就出来了。有点上了贼船下不来、趁火打劫的意思。希望有关部门关注解释一下。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3-02-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网上留言,我委高度重视,现就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依据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车位作为商品,在销售时应当标明价格。如信访人发现涉嫌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天津市市场价格监督部门电话:23529275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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