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22-12-29

标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研发费用归集问题

某公司将研发过程产生的样品、副产品等对外出售,按会计准则要求应冲减研发费用,是否应同时冲减高企认定口径的研发支出,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科技局 回复时间:2023-01-05 是否超时:否

马**网友:

您好!

您于2022年12月29日在津云网上问政中心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并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上答复已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若还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甄晓阳,联系电话:022-58832916。

感谢您对天津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市科技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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