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2-12-27

标题:“乙类乙管”后,工资待遇是否可以按照普通病假待遇执

12/27,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类传染病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

那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推导出如下结论?

1.新冠病毒感染自2023/1/8开始实施“乙类乙管”防疫措施,那自2023/1/8开始后,确诊的新冠阳性患者,是否可以按照企业自行制定的相关制度中的普通病假待遇执行?是否不再享受治疗期间按照出勤待遇?

2.还是说如果政府没有相关新的文件出台,企业也必须按照现行中的出勤待遇处理?

3.不再对密接进行判断,该部分人员,如需居家,如不具备远程办公等条件的,是否也不再享受按照出勤待遇处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2-12-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电话与市民沟通,解释了有关政策,市民表示满意 。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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