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乙类乙管”后,工资待遇是否可以按照普通病假待遇执
12/27,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类传染病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
那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推导出如下结论?
1.新冠病毒感染自2023/1/8开始实施“乙类乙管”防疫措施,那自2023/1/8开始后,确诊的新冠阳性患者,是否可以按照企业自行制定的相关制度中的普通病假待遇执行?是否不再享受治疗期间按照出勤待遇?
2.还是说如果政府没有相关新的文件出台,企业也必须按照现行中的出勤待遇处理?
3.不再对密接进行判断,该部分人员,如需居家,如不具备远程办公等条件的,是否也不再享受按照出勤待遇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