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22-12-17

标题:关于团泊西新湖美丽洲物业费核定及收取是否合规合法

各位领导,我想咨询一下,开发商交房统一和物业签订服务协议,是否需要物业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是否应取得收费许可证,是否需要经过物价部门核定后再收费?目前情况,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以近3.84元/平米的物业费收取是否是按政府规定的等级来收取,根据现行《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月价格分别为0.35元/平方米、0.5元/平方米、0.75元/平方米以及1元/平方米来看,最高为1元,请问一下溢价部分的收取需要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取得收费许可吗?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下浮20%的条件上来看,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是我找不到团泊西区政府的公布价格。如果没有备案,请问物业依据开发商的合同来收费是否合法?

1.另外物业发送的律师函催收物业费的盖章文件中含有将近年物业费的30%的滞纳金?请问物业是否有权收取?

2.疫情三年,生活及收入都受疫情到比较大的影响,物业在园区管理失位【乱停车、绿化差、私搭乱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仍然肆无忌惮的收取与当地居民收入完全不匹配的高物业费?园区聘用人员是否有资质?

请领导及主管部门体谅疫情三年下民生之多艰。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2-12-23 是否超时:否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咨询的相关问题,

1.您咨询的“开发商交房统一和物业签订服务协议,是否需要物业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已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者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备案。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因此,您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含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予以书面确认。

2.您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用,是否应取得收费许可证,是否需要经过物价部门核定后再收费,以及物业企业收取30%滞纳金是否合理”等问题。

我委不是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您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3.您反映的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我市物业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您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反映问题。

4.您咨询的“园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是否需要有资质”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施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39号令),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和从业人员资格。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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