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丁* 提问时间:2022-12-14

标题:尽快出台与国家优化防疫政策”新十条“相匹配的政策

根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隔离没有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

12.7国家优化防疫政策”新十条“颁布,12.13各社区通知”单管检测阳性或抗原阳性不再向社区报备,不再安排入户采集核酸!如无严重症状可自行采购药物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疫情管控放开大势不可扭转,但是人社局依据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政策解释,罔顾企业利益,强烈敦促相关领导作为,积极探讨新政策下的政策,企业能否与员工协商,因新冠感染期间扣减年假、调休,不足部分按病假处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2-12-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市民,并与市民解释了有关政策,市民表示满意。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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