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质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回复
市民通过12345向市住建委咨询前期物业招投标问题:“请告知:前期物业招投标时间在2013年5月。招投标文件发售日期不得少于几日?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人,合法的程序是什么?相应的法律依据。”后市住建委工作人员回复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网上免费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因此,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知道是市住建委工作人员对法条理解有偏差还是对百姓有诱导之嫌。望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