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22-12-05

标题:请问天津关于空置新房物业费减免有相关规定吗?

有些地区空置房有减免优惠政策,规定是连续6个月无人居住,可申请减交。不知道天津是否有优惠政策?有优惠标准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2-12-12 是否超时:否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四条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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