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拒绝业主家用充电桩的理由不充分
一、此前针对物业公司拒绝开具允许安装充电桩证明本人提出诉求后,物业公司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单位收到网络留言后,第一时间将此留言督办单转到天津雍鑫物业有限公司。经查,您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现物业公司已回复:根据2018年9月住建部发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6条配套设施,6.1消防规定:汽车地库内安装充电设施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
莱景园小区2016年入住,在建设规划中未预留充电电源,同时地库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为4000平方米,无法实施改造缩小, 因此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
二、有关问题
本人认为物业公司说明理由不成立,雍鑫物业指出的2018年9月住建部发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此标准硬性要求的是新建汽车库,对既有建筑(即2018年以前建成小区)所提要求为“宜符合第6.1.5条的规定”,用词表述为“宜”,在法律范畴上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因此无法作为拒绝开具证明的理由。
再次建议物业公司履行自身应尽职责,尽快为业主开具允许安装证明,望限期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