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适用范围《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适用于《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规定,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4〕5号)规定,凡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米及以下、成交价格不高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三项条件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价格确认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您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小区业主一致认为物业费标准过高,可以按照《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19〕9号)第八条规定,报请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成立业主大会,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重新审定物业合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