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邵** 提问时间:2022-11-08

标题:个人申请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限能否让工伤科直接认定

在工伤案件办理实务中,有很多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先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和诉讼,然后才能以个人的名义认定工伤。但是认定工伤后,根据规定,需要先由单位认定停工留薪期期限,工伤科并不受理,可是这种情况下,单位并不配合,有很多劳动者甚至联系不上单位,联系上了也只会一直推辞。目前工伤科给出的处理办法是提供单位明确拒绝出具停工留薪期的证据,这在实务中很难获取,只能是告知单位在某一时间段内给出具结果,就算单位给出停工留薪期期限,时间也会特别短,只能再次重复程序,申请延长,这种操作大大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本来个人申请工伤的案件维权事件就特别长,一般情况下需要两年的时间才能拿到生效判决。希望领导能注意到这类弱势全体,在政策上能够方便这类弱势群体,直接让工伤科出具停工留薪期期限,缩短他们的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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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2-11-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综上所述,职工确认停工留薪期,需要以工伤认定决定为前提。停工留薪期应由用人单位确定,如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需要以用人单位拒不确定停工留薪期为前提。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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