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个人申请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限能否让工伤科直接认定
在工伤案件办理实务中,有很多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先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和诉讼,然后才能以个人的名义认定工伤。但是认定工伤后,根据规定,需要先由单位认定停工留薪期期限,工伤科并不受理,可是这种情况下,单位并不配合,有很多劳动者甚至联系不上单位,联系上了也只会一直推辞。目前工伤科给出的处理办法是提供单位明确拒绝出具停工留薪期的证据,这在实务中很难获取,只能是告知单位在某一时间段内给出具结果,就算单位给出停工留薪期期限,时间也会特别短,只能再次重复程序,申请延长,这种操作大大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本来个人申请工伤的案件维权事件就特别长,一般情况下需要两年的时间才能拿到生效判决。希望领导能注意到这类弱势全体,在政策上能够方便这类弱势群体,直接让工伤科出具停工留薪期期限,缩短他们的维权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