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2-10-31

标题: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车辆管理费或停车服务费

请市住建委解答回复关于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车辆管理费或停车服务费问题:1、该费用的收取需要具备什么资格?2、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该费用的收取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是否应该具有停车场所的产权才能收取该费用,或者委托方具有产权才有资格委托给被委托方进行管理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

请贵单位回复时进行详细的文字回复,不要转给居委会或街道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2-11-07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甲乙双方的市场行为,我委并非市场监管、价格核准部门,不具备对于您咨询的“车辆管理费或停车服务费的收取条件”进行指导、监管的职能。

以上情况我委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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