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在2000年的时候发了个文《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0〕105号)里面规定“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请问这条规则在天津市是否适用,盼望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和市民电话沟通,讲解相关政策,市民表示满意。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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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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