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适用问题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津政令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请问,这里的相关手续具体是指什么手续。房屋相邻关系人的范围,是否仅包括直接相邻层,还是受该经营活动影响的所有邻居(不仅是直接相邻层)。如果未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是什么?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津政令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请问,这里的相关手续具体是指什么手续。房屋相邻关系人的范围,是否仅包括直接相邻层,还是受该经营活动影响的所有邻居(不仅是直接相邻层)。如果未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