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22-09-24

标题:《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适用问题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津政令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请问,这里的相关手续具体是指什么手续。房屋相邻关系人的范围,是否仅包括直接相邻层,还是受该经营活动影响的所有邻居(不仅是直接相邻层)。如果未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是什么?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2-10-09 是否超时:否

吴*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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