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22-09-23

标题:业委会筹备组人员中对业主的条件是什么

请问市住建委,国家法律法规或天津市政策法规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人员中业主的报名条件如何规定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2-09-27 是否超时:否

冯*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我市现行的政策法规规章未对筹备组人员中业主报名条件做出规定。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9月27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