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东蒲洼街道盛世景园物业、睿园社区、综合执法不作为
尊敬的区领导: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实施3年有余,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针对楼道电动车、自行车乱停乱放,楼道堆放杂物,本小区居民已经多次向物业、居委会、综合执法和12345反应,但三年中一直未解决该问题。从最初的“楼外没有电动车存放位置,到现在告诉我们已经通知了,尽快处理。”每次都是用这些借口来搪塞我们。
请问领导同志,凭什么我们的安全、合法权益要向这些不文明的行为让路。根据网上可查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3000余起,2021年就上升到1.8万余起,近五年还发生2起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重大火灾”。难道这些血的教训还不够吗?难道非要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后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吗?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一直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发现了火灾隐患,政府机构不作为,请问领导,这种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于不顾的企业、部门是否要对其进行处罚、警告。
我们希望可以给我们明确的答复,要具体的时间,纠正以及纠正措施,而不是又一次的告诉我们正在处理,尽快处理等“踢皮球”的方式让我们生活在隐患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