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拒不履约
投诉人的委托人(以下简称“投诉方”)与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90717027),合同第八条约定“承租人在合同生效后,可向出租人(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公司)提出提前留购。承租人支付提前留购价格后,承租人因此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出租人在所有款项结算完毕后的一个月内自行或委托渠道代理人办理车辆抵押注销手续。”投诉方于2022年3月17日向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全额付清了合同约定的回购款,但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迟迟未与投诉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案涉车辆的注销抵押权一事。
投诉方多次致电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公司客服询问办理注销抵押权事宜。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投诉方得到的回复如下“案涉款项确已结清,但关于注销抵押权一事,1.已在申请中。2.已向领导反馈。3.无法答复明确的办妥期限。4.无法明确领导的回复期限。”
迫于无奈,只好向贵局寻求帮助,望贵局介入监督,要求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公司立即停止其利用优势地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以严正市场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