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2-08-18

标题:关于《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其中“(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中“拆窗改门”一项应如何理解,是凡涉及到“拆窗改门”均适用该规定,还是“拆窗改门”需威胁到房屋安全才适用此规定。目前此处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争议,望贵单位能够予以解答,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2-08-24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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