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视同缴费年限的重新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重新计算
请转市人社局
你好,本市事业单位在编制人员,2014年认定过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后被单位开除,待业直至退休年龄。请问这种情况下,其丧失事业单位便之后,其1998-2014年间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予以保留,具体计算养老金的时候如何考量?
按照津劳局〔2006〕329号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只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也就是,其中没有实际缴费的年份完全不享受养老金待遇,上述公示也没有提起视同缴费年限的参数。
这是否意味着,之前在事业编制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将全部失效、不享受养老金?
如果不是,上述视同缴费年限将如何体现在退休金公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