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夏* 提问时间:2022-08-17

标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问题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问题

你好,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有编制工作人员,县单位要求签订聘用合同,请问是不是签订聘用合同之后就意味着编制消失?既然在编人员和无编制人员都是签订的聘用合同,那又如何体现有编制和无编制人员的区别呢

请转市人社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2-08-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通过实现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综上,因此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应与所在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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