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职工劳动权益受侵,人社局社保中心与劳动保障检查推诿扯皮
本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2022年7月15人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反映2004年12月3日至2009年7月份天津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职工个人社会保险事宜,天津市人社局久拖未予办理,根据《5063号建议的答复》此种情况是由地方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但截止目前仍未有经办机构人员联系办理此事,请市人事局确定牵头部门及负责人。
本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2022年7月15人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反映2004年12月3日至2009年7月份天津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职工个人社会保险事宜,天津市人社局久拖未予办理,根据《5063号建议的答复》此种情况是由地方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但截止目前仍未有经办机构人员联系办理此事,请市人事局确定牵头部门及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