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一、养老金试算问题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规定,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与本人2014年9月职务(职级)、基本工资、退休时工作年限、过渡期是否存在职务升降、退休年度等因素直接挂钩,新办法待遇与本人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职务(职级)、退休时工资级别(档次)等因素直接挂钩。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有关规定进行待遇试算。
二、参数取值问题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其中:M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计发比例为90%;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计发比例为8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计发比例为8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计发比例为70%)。
C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为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2022年退休人员, 暂按1.23947计算(待国家出台2021年工资增长率后另行调整)。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