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之规定,您需要在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携带《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及退役证件向天津市静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换发伤残证。
根据第五章抚恤金发放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之规定,您退伍后的抚恤金从下一年起由天津市静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当地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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