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西区海景文苑15号楼一层入楼公共大厅非法开设快递驿站
天津市河西区海景文苑15号楼一层公共大厅私自开设快递驿站。海景文苑15号楼为37层住宅型公寓,一层入楼大厅为15号楼全体业主共有区域。物业未经15号楼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将该公共区域改变性质并承租给快递驿站进行经营使用。该驿站未经15号楼全体业主表决并同意。该驿站未见经营许可,未见消防许可,存在非法经营,存在消防隐患,存在防疫隐患,请责成相关门尽快予以取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