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产假期间发放的奖金不计入社保缴纳基数计算范围
21年产假期间发放了一次奖金,并发放到工资账户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正常领取到社保账户)
22年计算社保缴纳基数时,需要将享受的生育津贴及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剔除后计算。
公司以“正常是要将9月奖金计入社保缴纳基数计算的收入内的,但不能剔除9月期限,所以也要增加一个月除,所以计算工资收入的时候,9月奖金没有加,月数也没有加”为由,未将9月奖金收入纳入到计算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中
直接导致基数下降1000余元
请问这部分社保损失可以追回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