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敬** 提问时间:2022-06-27

标题:产假158天,为什么生育津贴只有128天,剩余30天工资谁来支付?

您好,根据现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详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即,顺产一个子女,产假为158天。但是,我公司人事部门咨询企业登记所在地滨海新区,反馈生育津贴只给128天。

请帮忙落实剩余30天工资有谁支付?请提供法律条文,公司只认天津政府颁布的条文,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医保局 回复时间:2022-06-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的留言。关于您咨询医保问题现予以答复。

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021年11月,我市发布《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指导意见。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层面统一要求,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将按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医保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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