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产假158天,为什么生育津贴只有128天,剩余30天工资谁来支付?
您好,根据现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详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即,顺产一个子女,产假为158天。但是,我公司人事部门咨询企业登记所在地滨海新区,反馈生育津贴只给128天。
请帮忙落实剩余30天工资有谁支付?请提供法律条文,公司只认天津政府颁布的条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