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一、在政策规定方面,我市《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在(三)主要任务的第2点“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中明确,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中夜班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丧葬费、丧葬补助费、职工因病及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职工福利,并形成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标准。
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不受气温限制,在夏季按月发放,而高温津贴是指高温天气下作业而支付的工资,按高温作业实际天数计算,二者不可混淆。符合发放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两项政策。
二、在执行标准方面,我市《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用人单位不按要求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