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企业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事宜的咨询
在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过程中,借款人(债务人)为担保借款的清偿,以自有的、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向出借人(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且借贷双方均不属于金融机构。因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贯仅接受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的规定,“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故来咨询:
1、前述本次拟抵押双方是否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进而将债权人登记为抵押权人?
2、请问天津地区(或滨海新区)的企业可以作为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