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22-05-26

标题:已验收甲类储罐增加储存物品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验收

您好,我是天津市内一家化工品仓储企业,建设有甲类储罐,储存丙烯(第2.1类易燃气体),经过专业的设计以及施工,于2016年通过地方公安消防支队的验收,现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希望存储增加一项丙烷(也是第2.1类的易燃气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中表3.0.1中的“甲类”物品,灭火原理和设施是一样的,有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文件,而且丙烷比丙烯的危险性要更低,降低了储存的危险性。没有新建仓储储罐,只增加货物品种。请问我们增加此类货物还需要重新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吗?盼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2-06-07 是否超时:否

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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