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2-05-16

标题:关于社保基数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提问

尊敬的市人社局领导,

本人于2018年入职,2019年到2022年间,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而非本人前一年度实际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如公司行为不合规可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因为本人实际工资高出最低缴费基数数倍,其中少缴纳部分是否可以让公司进行补缴,由于少缴纳社保,而没有抵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公司补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申请被迫离职补偿金?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2-05-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 工作人员与市民电话沟通,告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用工地所在社保分中心稽核风控科就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进行投诉,并告知投诉所需相关材料。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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