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姚** 提问时间:2022-04-29

标题:关于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问题

本人去年9月份休的产假,产假期间公司给发放含保险为2000元的基本工资,后本人正常申请生育津贴,在休完产假后,公司人力通知我说要扣除产假期间发放的(含保险)为2000元的基本工资,表示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二选一,且时间为休了多长时间就扣除多长时间的基本工资,之前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二选一的事情,本人也不知晓,现在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2-05-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经与市民取得联系,进行了政策解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间的待遇,是由生育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另行支付女职工工资。如果由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支付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则需要由用人单位补齐二者的差额。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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