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分公司人员社保隶属问题
目前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时,存在以人员社保来证明其隶属公司,例如招标文件要求“社保证明参保公司名称须与投标人公司名称一致”,因为“中国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和“中国建设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歧义。。
请问领导,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现在以分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用来投标,分公司社保证明是否可以证明其属于总公司人员?
例如:张三参保单位为中国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是否可以视同为中国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目前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时,存在以人员社保来证明其隶属公司,例如招标文件要求“社保证明参保公司名称须与投标人公司名称一致”,因为“中国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和“中国建设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歧义。。
请问领导,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现在以分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用来投标,分公司社保证明是否可以证明其属于总公司人员?
例如:张三参保单位为中国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是否可以视同为中国建设有限公司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