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罗* 提问时间:2022-04-01

标题:关于最新出台<<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请问这个是强制性的还是根据各个单位实际情况执行,从什么时间执行。

2.《条例》中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原产假中对于高龄产妇增加的15天,是否还继续执行?高龄产妇产假是否是按照98+15+60=173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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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22-04-07 是否超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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