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转制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的相关情况
2022年1月19日和3月4日,我通过政民零距离栏目留言咨询转制企业(事业单位转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要求按照事业单位给予发放抚恤金一事。
3月8日人社局养老保险处一同志来电话进行了回复,该同志咨询了相关情况后给出建议“一是按当时的单位转制方案处理,二是按原单位旧例处理”。
由于我单位(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1990年就已完成转制,单位档案里没有人员抚恤相关的文件条款;我们也咨询原主管劳资人事老同志,也没有旧例可遵循。
现在的问题是该员工家属始终认为我单位应参照人社部发2008年42号文件,按事业单位标准支付抚恤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同志则认为该政策解释不归养老保险处,让我们等等事业单位管理处的回复,但截至目前仍没有接到该部门的回复。另外,我们十几次通过12333电询、直接走访天津市劳动部门等相关机构都没有找到对该政策文件(人社部2008年42号)的明确的解释。由于我公司这类情况共涉及22个人,所以我们再次恳求上级部门能对此政策(人社部2008年42号)给予明确解释,并指导我单位适用什么政策能给付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