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2-03-21

标题:与村大队签订了正规租赁协议的土地能否被认定为违建

2007年家中长辈与静海区西翟庄镇周庄子村村大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会议记录并签定土地租赁协议。明确说明租赁土地为发展我村经济和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将其中闲散土地发开为工业用地进行招商引资建厂使用,当时因为资金困难原因,租赁土地其中一部分建设成厂房,另外一部分闲置未用,等资金筹划充足之后在建,于2011年前后将另一部分圈盖。一直正常缴纳租金并经营至今,现土地管理部门认定2011年圈盖部分为违建,土地性质不符,需予以拆除。家中长辈(已去世)文化程度不高且未有任何人员说明需要将土地性质变更,造成今日困难,希望有关领导能予以帮助,协商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2-03-30 是否超时:否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地点位于西翟庄镇周家庄村西南,现为天津市宝顺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犁刀,该地块为非建设用地,属于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整体地块面积约15亩,占压基本农田部分约8亩。2007年5月1日,周家庄村委会与您亲属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面积14.5亩,租赁期限为30年,协议未明确乙方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建立厂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或者改变其用途”以及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之规定,需恢复土地原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西翟庄镇政府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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