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22-03-18

标题:疫情期间劳动能力鉴定事宜

近日,电话咨询滨海劳动能级鉴定中心(66270921,一位女士)关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事情,得到回复如下:1.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均为市级机构负责,但与我查到的津人社办发〔2019〕73号文件不符?2.目前疫情影响已暂停办理,不保证受理后的时效性,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需要在受理工伤材料后6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

鉴于以上内容,我冒昧地给领导提个建议,能否提高主观能动性,采取云鉴定或者做法防疫措施等办法,让相关业务不停办,切实保障工伤患者权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2-03-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2年3月23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市民,了解并核实情况后对其提出的问题做出了回复:1、根据津人社规字[2019]2号第二条之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管辖实行“认定鉴定相一致”原则,由作出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应该由滨海新区中心生态城劳鉴会负责;2、其于3月10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陈*表示知情并对答复非常满意。市民还想了解提出鉴定申请后,现场鉴定前,如果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工伤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建议转到相关经办机构办理。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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